本所严格按照广东省司法厅核定的业务范围受理鉴定委托:录音鉴定、图像鉴定、电子数据鉴定。
本所核定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包括录音鉴定、图像鉴定、电子数据鉴定三大类,依法接受人民法院、公安机关、检察机关、仲裁机构、律师事务所及企事业单位、个人的委托。
鉴定活动严格执行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》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,鉴定意见具有法定证据效力。
依据司法部《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》(司规〔2020〕5号),本所受理录音鉴定与图像鉴定业务,对录音、录像/视频、照片/图片的真实性、同一性、所反映的内容等进行鉴别和判断。
依据司法部《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》(司规〔2020〕5号),电子数据鉴定包括存在性鉴定、真实性鉴定、功能性鉴定;同时提供电子数据提取固定与恢复等证据固定及技术服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