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据司法部《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》(司规〔2020〕5号),开展电子数据存在性、真实性、功能性鉴定,并提供电子数据提取固定与恢复服务。
依据司法部《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》(司规〔2020〕5号),存在性鉴定包括电子数据的形成与关联分析,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生成、用户操作、内容关联等进行分析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。
对特定形式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或修改情况进行鉴定,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。
对软件、电子设备、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破坏性程序的功能进行鉴定,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。
以下为电子数据证据固定及技术服务项目,对存储介质和电子设备中的电子数据进行提取、固定与恢复,出具提取固定记录或技术工作报告;如需作为司法鉴定意见使用,请另行说明委托要求。